一、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
昌江石碌淑蘭菜攤的韭菜(購進日期為2025-10-15)乙酰甲胺磷項目實測值為0.27(定量限:0.01mg/kg),標準指標為:≤0.02,不符合 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檢驗機構為海南省檢驗檢測研究院(儋州分所)。
二、核查處置情況
(一)******管理局執(zhí)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,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。2025年11月17日,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對該案立案調查。
(二)當事人經營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要求的韭菜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(2023)》第四十八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(2021 修正)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。
(三)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于2025年11月21日對當事人進行復查,該菜攤已停止使用不合格韭菜,總體整改情況良好。